央行等三部门拟公告规范人民币买卖活动
央行等三部门拟公告规范人民币买卖活动
只有三类人民币可以买卖
8月23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央行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
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管理实践来看,《通知》中部分内容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要求。比如,经营、装帧人民币审批内容已经失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取消后,与之相关的3条内容已经失效。《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权,《通知》中3条处罚和管理内容不再适用。
《通知》规定“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这一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自2016年起,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而且,为适应新的货币流通形势,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
明确三类人民币可以买卖
昨日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民币买卖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不得借助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各类纪念章等不得称为人民币、纪念币
《征求意见稿》对人民币买卖活动的宣传和广告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利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文/本报记者 程婕 统筹/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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