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大运河公益诉讼保护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大运河公益诉讼保护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0年2月,最高检针对部分地区大运河公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决定予以立案办理。办案采取最高检领办、各级检察机关分办的思路,部署沿河检察机关开展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活动,至今年4月活动结束。经过一年多的监督办案,在沿大运河八省(直辖市)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大运河公益保护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办案质量好,社会效果佳,具有复制、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最高检对大运河公益保护予以立案办理的背景是什么?
胡卫列:众所周知,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批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46个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大运河总长3200公里,贯穿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8个省、直辖市,作为一个线性活态的巨型文化遗产被全世界所瞩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大运河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挖掘大运河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的指示精神。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统筹规划、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最高检十分关注大运河的生态环境和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9年9月,最高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河南、河北、江苏、安徽等地大运河部分河道存在污水横流、文化遗迹遭受破坏等问题。经过初查,发现以上问题在大运河8省(直辖市)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大运河地域广泛、情况复杂,仅靠一省之力很难系统有效解决大运河公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大运河保护需要在更高层次上协调各方力量。为更好推动大运河系统治理、长效保护,最高检决定对大运河公益保护予以立案办理。
记者:专项办案活动开展以来最高检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胡卫列:在最高检立案之初,我们考虑本案区域跨度大、各地公益损害情形不一的情况,确定了由最高检领办、沿河各级检察机关分办的思路,着重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开展办案。
一是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公益损害情况。最高检分别于2020年7月和10月到山东聊城、枣庄,江苏徐州、常州、扬州,河北沧州、衡水,安徽宿州进行调研督导,与辖区检察机关和行政单位联合巡查河道210公里、文物遗迹50余处,召开联席座谈会议11次,就线索移送、技术支持、调查取证、修复标准、违法情形、跨区协作等内容进行交流,并协调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组织公益诉讼“回头看”,确保办案质量。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问题,最高检于2020年8月再次下发通知,要求沿河8个省、直辖市检察机关对已经办理的213件案件进行逐案“回头看”,务必深入一线、实地查看整改效果,确保公益保护成效。2021年3月,最高检办案组赴山东,围绕大运河专案办理和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督导,现场了解大运河故道生态修复情况,召开苏鲁豫皖四省检察机关座谈会,对重点问题进行研究督办。4月,最高检办案组又前往浙江杭州对13个涉污企业重点案件线索进行督办,赴绍兴督导浙东古运河文物遗迹保护、外来物种清理、沿河环境整治情况。
三是依托科技深挖线索,加强线索交办力度。针对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最高检利用专业技术支持,采用大数据爬虫技术形成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两份线索报告,挖掘企业排污、黑臭水体线索509条、非法占用河道线索145条、文物保护线索1079条,并及时将线索报告转交沿线省、直辖市检察机关,据此各地排查立案172件。
四是沿河八省市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组织指挥下,深入开展大运河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办案活动。各地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坚持带头办案。聚焦生态环境、河道水系治理和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办理了一批有影响、有成效的案件。坚持以专项促专案,各地紧紧围绕当地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公益保护专项行动,坚持把大运河专项办案作为重点予以推进,解决了一批大运河公益保护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建立健全各项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河湖长”工作对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进一步完善与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大运河公益保护的常态化、规范化。
通过监督办案,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立案办理了一批案件。立案46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77件,起诉27件;清理固体废物、杂物垃圾18100余吨,拆除违法建筑物7万平方米,保护历史文化古迹83处,清除外来物种福寿螺7万余公斤,追缴生态修复费用9400余万元,有效改善了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
二是掌握了第一手保护资料。最高检办案组五次深入到8省20个地市32个县区,走访文物、环保等部门,对河道及两岸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掌握了运河保护的基本情况。
三是形成了一系列多方联动机制。北京、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搭建河湖长、检察长、网格长“三长”联动的工作模式,形成联席会议、联合巡访、联动督查的“三联”工作机制。浙江6家基层院签订协议,为浙东运河全线保护提供司法保障。江苏省检察院制定跨区划管辖意见,推进大运河跨区域保护,受到省委领导的批示肯定。
记者: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点?
胡卫列:本次发布的13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聚焦融入大局、服务人民,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寓服务于办案,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帮助企业改造污水处理设备,从源头遏制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改善人民生活上,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大运河两岸长期存在私搭乱建、堆放垃圾等情况,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有效解决人居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督促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改善周边生态和居住环境,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提升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是服务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在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检察机关围绕大运河沿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履职,对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谢馥春旧址、安徽省濉溪县大运河淮北段遗址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历史价值的文物、文化遗迹进行保护,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生物安全领域,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外来生物福寿螺破坏水系生态环境的情况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累计清除福寿螺七万余公斤。在公共安全领域,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消除水上安全隐患。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强化文物保护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监督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一体解决涉及游客人身权益的旅游安全隐患。
三是践行“共抓大保护”指示精神,推进公益协作保护走实走深。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延伸办案效果,协同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以及周边检察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跨行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向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同行政机关圆桌磋商等形式,协调多个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办案以点带面,推动人大常委会立法、成立专门性保护机构。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把短期整改与长期规划有机结合,督促行政机关出台大运河保护规划,推动大运河文化遗址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对案件整改效果的意见建议。
四是抓好工作机制落地落实,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检察机关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作用,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监督效果。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和诉前磋商,提升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大运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传承认识,推动对国家重点文物的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是重视高新技术运用,助力检察办案新发展。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3S(RS、GIS、GPS)测绘技术和地表污染物快速检测技术,对大运河淮北段全区域开展遥感调查和抽样核实,全面高效排查案件线索。
记者:下一步最高检在大运河公益保护上还有哪些打算、措施?
胡卫列:下一步最高检的工作部署是:
一是积极融入国家战略,着力体现检察担当。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重要指示精神,把大运河检察公益保护同生态环境改善、沿线名城名镇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统一起来,围绕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制定公益诉讼检察保护中长期规划,全力推进大运河公益保护向纵深发展。
二是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着力为可持续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最高检将再次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进一步完善线索报告,并及时通报下发。沿河检察机关也将充分用好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整治修复到位,为大运河整体保护、文化传承、旅游开发等贡献检察力量。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着力推进协同治理系统保护。下一步将认真抓好《大运河沿线八省(直辖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协作意见》的落实;以“系统化”的思维开展大运河公益保护,建立健全检察、行政联动协作机制,破解调查取证、整治修复等难题;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升沿河群众的知晓度、理解度和参与度,凝聚起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保护合力,协同做好大运河环境保护、文化传承、岸线利用三篇文章。
四是突出重点加强督导,着力提升办案质效。紧紧围绕文化遗产、河道水系、生态环境保护,对已办理的案件再次组织“回头看”;对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开展督导,确保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推进落实跨区域管辖协作意见,积极拓宽保护领域,加大线索排查力度,推动大运河公益保护提质增效。
大运河专案监督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但大运河公益保护仍然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着力点,我们将认真总结提炼、固化升华专案监督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将监督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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