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最高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历史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稳定的国际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于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说。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我昨天专门查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从2009年以来,每年超过一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发布会,“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1月至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印证了我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还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此次发布的解释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解释明确,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共计六部分39条,围绕新时代新任务新目标,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
据罗东川介绍,上述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
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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